中融信托-希望信托法促进行业发挥更大作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的第二十年。这20年里,信托行业逐步成长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之一,越来越多的机构、企业、家庭和个人开始认识、接触和使用信托。信托也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实体经济服务和家庭财富积累及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新的征程中,运行已20年的信托法所确定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设立运营变更终止等规范仍然在有效指引行业转型升级。当前,对于转型过程中的信托行业来说,是一个关键时点,亟须适应新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作为最高准则给予指引。
结合信托发展的现状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中融信托常务副总裁游宇近日在《金融时报》上发表文章表示,信托法需要进一步明晰信托法律关系,调整信托业务分类和要求,提高相关业务的清晰度和可操作性,指引并激励信托发挥优势。他认为:
一是厘清信托财产模糊游离地带,界定信托财产归属,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的法律规定。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内在要求,信托财产权属归属是有效发挥信托制度的重要前提。明确受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杜绝信托财产游离不定的模糊空间,为信托公司更好发挥专业尽职管理职责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增设信托业法律制度,统一资管行业基础法律关系和监管标准。大资管时代,银行理财、公募基金、信托产品等本质上都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现行信托法缺乏对营业信托受托人的统一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因立法层次所限适用范围有限。建议推动信托法修改和“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条例”出台,统一受托主体法律规范,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对专营和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适应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现实需要。
三是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制等信托基础设施配套机制。建议建立统一的全国信托财产、产品登记,解决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问题,真正实现信托破产隔离功能,避免信托财产双重征税,尽快出台服务信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制度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他希望信托法能够顺应时代需求,得到持续完善和深入贯彻,能够促进信托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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