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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亿!某信托公司发行单笔永续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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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上海电力(9.0600.070.78%)公告,为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缓解能源保供企业经营压力,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百瑞信托”)开展不超过49.5亿元永续信托融资。

 百瑞信托拟发行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并将发行信托产品筹集的资金通过永续信托方式向上海电力及所属子公司进行投资。

  为何企业都爱永续债

  永续债最大的特点就是具备“债”和“股”的双重属性。

  2014年3月财政部出台《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可续期债券会计处理,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入权益,否则计入负债。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了定义,规定权益工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

  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否则计入金融负债。

  2019年1月30日,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该《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对于永续债的发行方以及持有方的会计处理都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发行方。规定的核心思想是:计入负债还是权益主要取决于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判断根据是:永续债的到期日、清偿顺序和利率跳升条款是否保证永续债做到真正“永续”。具体判断标准如下表所示:

  那么在现实中,融资方是如何实操的呢?以华夏幸福(2.5100.010.40%)举例。

  华夏幸福发布公告,本次交易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并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且除非发生各方约定的强制支付事件,公司可将当期的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复利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即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因此,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永续信托贷款和债权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如此一来,负债率更低了,财务报表也更好看了。

  看在融资方立场,发行永续债信托拥有众多好处:可认定为权益工具,不增加债务人的杠杆率;

  管理人可认定为投资类信托,不受融资类信托额度、房地产信托业务额度的影响;

  发行人可按债券利息进行所得税处理,享受税前抵扣;

  投资回报率较高,相对于同信用主体的普通债权具有一定利差。

  这样的永续债信托怎能不爱??

  永续债的特征与风险

  与普通债相比,永续债最大特点是具备债、股双重属性,从其本质和会计处理来看,常被称为“名债实股”。

  1、无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长

  永续债最大的特点为期限长,没有明确的期限,一般约定有续期选择权或者赎回条款。通常发行人会设置3年、5年的赎回期或续期选择权,比如“3+N”、“5+N”。发行人宣布续期并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违约。

  2、票面利率重置机制

  与赎回或者续期选择权相配套,若在一定时间内,发行人选择不赎回债券或者选择续期,其票面利率就会相应地上升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同时以较高的标面利率来推动发行人在利率重置前还款。

  3、利息递延支付及限制事件

  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且上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但利息递延也有限制性条件,一般规定为发行人在支付利息之前不可以向普通股股东分红和减少注册资本。

  实践中,对于发行人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若无限次递延利息或选择续期,其在公开市场上的声誉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后续融资,且发行人选择利息递延支付或续期后往往会受到较高利率的制约,以上原因会刺激发行人按时付息或赎回债券。因此,从实际履约情况看,永续债不一定是永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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